星期四, 9月 29, 2005

破誓─作結

也沒有什麼特別,這樣的局面,應是意料之內。

如在迪士尼的討論一樣,我不至天真得會以為,自己寫吓blog就可以改變一些根深柢固的基本價值。我一直做的只是指出破綻而已。之後,有人可以與破綻共生,有人努力拉上補下、否定破綻之存在,又或,有人根本賴破綻以生。那麼大,當然都是我的破文字以外的事。

回答yanlaptak,也是出於一份責任,既然他有此質問、誤解,姑且作答。

他稱我答得很用心,那他又如何再回應呢?

yanlaptak一開場就來一招四兩撥千斤,說什麼「性權」他不關注,就意圖把整件事之所以發生的背景、目的、我整篇回應的重點,即明光社欲以法律手段奪去社會上一群人的性愛權利,掃出討論的視域。

既大掃除掃走我整篇的核心討論,那還辯什麼呢?原來yanlaptak是為明光社爭取權益來也,苦口婆心,呼籲我一不應向明光社扔石頭(可惜我並不認同「說不」即代表扔石頭);二不該扭曲明光社的說話(原來指出歧視是扭曲);三不可奪取宗教團體就社會事務發言的權利(原來解拆明光社的謬誤,就是不容許宗教團體發言)。

(我猜,此篇之後,怕又會有人轉而說我在victimize自己了)

再來一個不留其名者︰「 光明社只是基督教的一小, 小,小部份, 不能代表全部基督徒.」、「獵奇行動的組織和支持他們的也只有少數人士, 但你們也給機會他們, 讓他們把話說出來, 讓他們 protest. 為何光明社便沒有這個權利呢? 其實在討論時, 最不好的便是把宗教拉了入話題.每一個教都有他們的信仰和教規. 我們應尊重他人的教會. 就算是教規是比較保守, 也不應attract 他們. 如你們的朋友說, 不要圍攻他們, 不要打壓他們

雖然我早料有此一著,已不厭其煩言明︰「 我的貼文,通篇指著鼻子的是明光社。我沒有說過一句反對基督教的說話」及「好驚又要拗完再拗,唔怕講多句,當我話『他們卻在不斷散播恨的種子』,是指明光社,而非泛泛而言的基督教。」

但結果,還是有人極盡「昇華」之能事,硬要去其context,一方面口口聲聲明光社不盡代表基督教─甚至不是以宗教立場發言,一方面又吶喊我打壓宗教團體,意圖奪取宗教團體發言權。(請注意,結論到此,已從specific的明光社,躍升到generalize的泛宗教團體)

熊一豆一旁靜觀賊喊捉賊,一面心底裏祈福︰李國章,李國章,嗱,你係都要攪通識,攪就攪喇,不過靈靈聖聖,記得加科基礎邏輯落去……

哈,原來熊一豆一介blog民,寫兩篇文逐點指出謬誤,就威脅了明光社,乃至宗教團體的發言權。哦,原來明光社才是受害者﹗﹗

連貼在同一個版面內白底黑字,都可以翻著白眼講矇話,我當然找不到任何理由再辯下去。

什麼公道自在人心這種以悲壯來安慰自己的豪語,我可講不出口,之所以有那張爛醫護聲明乃至今天這場爛辯論,也不過因為人心從不公道。

由事想起小學時代,同學仔之間的爭拗,通常會以以下方式進行︰

陳大文︰你正衰人……
梁小歪︰你先至係……
陳大文︰你衰啲……
梁小歪︰你話人者是……
陳大文︰你話人者是是……

這種論,實在沒什麼辯頭。人大了,即使鬥長氣,也要鬥得稍有價值。對,聽阿藹講,不要荒廢了學業。

Yanlaptak,你以話語相贈的諸條「莫須有」,罷,懶得花時間同你再拆。只一點我必須澄清︰「妳提到妳接受同性戀的理由」,這句話是你對我的扭曲呈現,不要把你自己的話塞到我的口裏。我問「 兩個同性的人相戀相交,對你yanlaptak又構成什麼傷害呢?」,不過是要你想想自己憑什麼去反對別人。

我從沒說過自己「接受」同性戀﹗更遑論需要理由﹗

同性戀也好,雙性戀也好,異性戀也好,人家好好地在那兒活著,幹嗎要我來接受?我以為自己是誰?

經常會聽到一些人開口閉口「接受」、「包容」,口氣真大得很﹗

忽然有點憶想那個還敢大大聲說歧視的年代,至少明刀明槍,少來似是而非的中立、持平,或什麼,「逆向權利」。

前事︰
又來傳染病︰向明光社說不
答基督徒問
後話︰
教統局予明光社教人權﹗
難,討論之難

48 Comments:

At 12:56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接了你的blog tag,寫了一篇。真佩服你抽絲剝繭的能耐,保重。

 
At 6:52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this reminds me of something... :)

Disney (at USA anyways) is a rare company that supports the homosexual community. Lots of employee inside the company are openly gay, even a president of a fairly large department is also openly gay. They also treat employees who have same-sex partner as their spouse and will pay for their health insurance and everything....

Good and evil in the same company! hehehe.

(btw, I was first time reader in the previous post.. but since I'm no longer a first time reader, can't use that name anymore haha)

 
At 8:56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當每天早上聽收音機有人叫我們要公正持平的時候. 政客如是, 隻手遮天的富商巨賈如是.

然後, 發覺公正持平已經被插上另外一些解釋.

寫 blog, 或者在討論區, 最令人頭痛的就是這些麻煩的 comments, 也是令我對寫 blog卻步的理由.
[跟你不同, 我不長氣 - 寫 1000字以上我會覺得吃力 :)]

不過, 總不能避開不寫吧.... 等著瞧吧.
就天真地相信自己不會成為風眼....

只是, 最近比較忙, 連裝修 blog的時間也沒有 :\

 
At 9:03 上午, Blogger Brian said...

熊一豆,雖然你用心答而對方沒有認真回應,但要知道,你的 blog reader 是很認真讀的!

而且閱你的 blog 也令我對明光社認識更深,因為那遍宣明,不仔細分析會看過了很多謬論。也就因為這認識,我也有跟朋友提起和「宣傳」光明社。

繼續努力!

 
At 10:24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1. 關於言論自由的話,大家都說了,彼此的立場和觀點似乎都清楚了。我也沒有補充。妳也要好好休息,不要荒費學業。我跟妳差不多,也要趕論文。
2. 正如前篇留言說的,我要回答那個妳認為是我「莫須有」地指控妳的一條,因為涉及recognition politics,個人道德、公共道德及民主等深廣問題,我要用多點時間思考,才能負責任地回答。這算是以我的用心,回報妳的用心吧。
3. 恕我愚昧,讀不明白。當妳說我把「兩個成年人自主性交,又沒有傷害他人,社會無權禁止」一命題歸為妳「接受同性戀的理由」,妳指稱是「莫須有」,因為妳「從沒說過自己「接受」同性戀﹗更遑論需要理由﹗...同性戀也好,雙性戀也好,異性戀也好,人家好好地在那兒活著,幹嗎要我來接受?我以為自己是誰?」(一)那不正是「兩個成年人自主性交,又沒有傷害他人,社會無權禁止」的意思麼?(二)「同性戀也好,雙性戀也好,異性戀也好...」妳看來都「接受」(我以為這個詞比較寬,指稱由「贊成」至「不反對」之間的立場),邏輯上說不是也含攝了「同性戀」一項麼?我真的想了解妳的看法,有餘暇的話,請告知。
4. 沒錯,我贊成「包容他者」,但我反對「大大聲」說「歧視」的話!

 
At 1:50 下午, Blogger Felix said...

本來沒有意圖加入討論,但我想對yanlaptak的回應加一點意見。

Quote:
>妳看來都「接受」(我以為這個詞比較寬,指
>稱由「贊成」至「不反對」之間的立場),邏
>輯上說不是也含攝了「同性戀」一項麼?

我想熊一豆只是本著「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行為,但我會保護你自由地做你的事的權利」的態度而已。正如油炸食品多食會間接令患心血管病機會增加,不代表任何人需要同意其他人經常進食油炸食品,也不代表應立法禁止油炸食品出售,更不代表應禁止市民進食油炸食品(新加坡會禁,香港則不會)。

熊一豆, take care~

 
At 3:47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謝謝felix

 
At 4:50 下午, Blogger sc said...

(咦,毒誓的三天有效期過了?)

這幾天以來,多次想留言加把口,往往在打了一大段後覺得越說越亂而作罷。

我發覺我已不敢使用「歧視」這個詞。當指出「有人受到歧視」時,人們辯解道:反對不等於歧視、而人人都應該有反對的權利、假若不允許別人反對就是「逆向歧視」等等。突然我發現,世上原來沒有歧視的,只有逆向歧視……

(以至於不敢再言寬容,更不敢言愛)

日月神社讓我想起兩句詩:「以太陽的名義,黑暗在公開地掠奪」……

(但吟詩無助於解決論辯的難題。請賜我耐性與智慧……)

(不肯賜我智慧的話,耐性都照殺。)

 
At 4:52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兩個人相知相戀相親相愛﹐怎麼會牽涉到其他人的同意/不同意﹑反對/不反對﹑贊成/不贊成呢﹖﹖﹖﹖﹖﹖

若是真心誠意尊重別人的話﹐是不用高調地說出來的﹔不過﹐欣賞和讚嘆被邊緣化以至被妖魔化的各式性/別主體的美麗的表達﹐倒是應該發揚光大的﹗﹗

一豆﹑阿晨﹐我會在課堂上做我該做的事情﹐也算是對妳們鍥而不捨的精神的致敬﹐呵呵﹗﹗﹕)

 
At 1:39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What is wrong with the government? It is appealing the verdict (due to public concern, they say, Haha). Is Donald Tsang behind all this? Is he mad? I think the appeal will not hold up in court, but in the process it will polarize the public and intensify any animosity that is simmering below the surface. It pains me to see this happening in this day and age. Lets dream on.

 
At 12:43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我想看見一些平實得接近真理的話被細緻周全而鏗鏘地講出來時,會感動得要嗚嗚聲的,不止我一個。嗚嗚嗚,好感動啊。這事無關我的權益,但我也好感動啊。

讓我講單無聊的事提高士氣吧:昨天我search明光社,yahoo list上第一個當然是明光社主頁,第二個就是思存,第三個就是熊一豆了!第五個就是香港女同盟會了。日月神教並不在高山上,用我們的聲音包圍它吧。

 
At 8:54 下午, Blogger O Lady Be Good said...

-豆小姐,你手寫我心!!!(請別吐~)

-我尊重教徒信主的選擇,但某些你們卻不尊重別人的選擇,要用信仰壓制大家。教徒頭上的一片天是神,Starting point 不同,Premise不同,這樣的討論零意義。

-同性戀雙性戀是社會衛生的禍心?我擔心大家把世界想得太過天真簡單。天堂在上,這只是凡塵俗世。

 
At 10:12 下午, Blogger 熊一豆 said...

先謝過各位留言。

走馬,多謝妳接棒支援呀﹗

思存,係囉,衰咗囉,唯有認。一係就個誓唔夠毒,一係就已經應驗咗,例如嗰啲乜乜逆向……下次要叫阿媽搵條大麻繩綁我係張椅,千叮萬囑,到時我點求救,都唔好放開我啊……

如果個天唔睬你兩個心願,就一定係因為已經俾咗好多你,分啲俾其他人喇,呢個世界好需要嫁……

(今天中午也在書展地攤走了一圈,但見幾檔都是男子看檔,不好意思逐個問︰嘿,你係唔係思存?)

連能言善論的思存也嘆失語,我該如何再解釋「接受」二字呢?

於人生來平等的基礎上,只有當某些人做了些什麼傷害他人的事,「反對」始生意義。

而不是反過來,要求一些人舉證他/她們沒有做傷害人的事,始得以不被反對、不被歧視。

分別就係呢度囉。

最後嘗試︰請問,你可曾經、從來、閃過這樣的一個想法─好喇,咁我接受異性戀喇……(跟住再問自己點解喇)

Yanlaptak,沒有什麼可以再回應你了,忙你的論文吧,祝你生活愉快。

Zoom,不要太生氣。路還長,命也要長。

叫好的人真係好,自己那邊戰況激烈,還分身過來聲援,感激感激。我光是追著讀讀,頭就大了;妳自己保重。可能今天在牛棚擦身而過,而不知。

Jo, thanks for taking the pain to prove that Disney is both “good & evil.”

**************************************

聞說北極冰川融化加速。若再來一次諾亞時代的洪水,水不會撿人來淹。世上萬物,皆為一。環境得以被破壞,誰能說自己不是共犯?環境如是,人事如是。甲種下的因,是丙的果,並非天冇眼,而是we are inter-beings。相煎如斯急,死的可不止是莢中的幾粒豆。願口中常說愛的人,心中得和平。

 
At 12:52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熊一豆~我都係final year ar
努力d讀書呀~~~
唉...要同一d冇打算聽意見的人講道理是好難的事...
算吧啦...
政府真係好聽明光社話...
可能因為曾生都係教徒啦...
究竟係安全的同性性行為健康d,定係活在被排斥、被歧視的社會健康d先呢?
如果真係因為健康理由,就唔應該上訴啦。
根本呢一切都只係politics....

 
At 12:59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見到那麼多人支持一豆的,真令人鼓舞,這個地方需要更多正面能量。

也多謝你真立非,是的,若我們都可以在我們自己小小的位置上做一些,那一切都很不同了,再謝。

祝各人心靈平安。

好想去牛柵,可惜不在港。

 
At 3:16 上午, Blogger isa said...

我反而想知道你對自己的文章被貼上公開網址的看法~

 
At 2:40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一直想回應, 只是因為怕重複大家的立場所以沒有留個字, 一豆, 加油! (不論是讀書還是這次討論企硬)

我很同意, 現在根本不是包不包容、接不接受, 講真, 很多人根本沒有資格去否定他人性愛的選擇,道德不只是為某種人而立的特權。

而且我覺得明光社用打救世人的姿態把同性戀說成異類的行徑...擺到明有問題。
反駁, 根本不是歧視他們的宗教, 問題只是他們怎樣以宗教的姿態立自己的道德, 壓他人的生活選擇。

 
At 4:59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思存:「反對」當然可以是「歧視」,但「反對」不等於「歧視」。大家就某聲明是不是歧視,已經說了很多話。我認為這是重要的,對雙方都好。我想,大家搞清楚「反對」與「歧視」的分別是重要的。倘若日後一條「反歧視同性戀法」立法了,而任何「反對」(包括「敵視」、「拒絕」、「保留」、以至「無所謂」...)都等如「歧視」的話,但就麻煩了。屆時一定有團體走出來聲張設立「反歧視異性戀法」,「反歧視無性生活法」等等等等了。

 
At 5:40 下午, Blogger 熊一豆 said...

哈哈哈哈,逗趣逗趣,善哉善哉。

繼「中國威脅論」之後,敝blog也土產「同性戀威脅論」。罪過罪過。

試想想這樣的世界,多可怕︰你去大機構見工,人哋一睇個人資料︰異性戀﹗我哋唔請異性戀嫁﹗

你去捐血︰吓?你係異性戀?異性戀啲血,我哋唔會要嫁﹗

兩公婆去申請公屋︰一夫一妻呀?冇權申請喎……

的確很可怕。輪流轉,幾多重轉~~

到底是世界步速快到我成了山中方一豆,還是一些人在努力建造並投入這個可怕的想像世界,然後,有所行動?

老實說,類似的邏輯,明光社素有出賣。笑完,也的確要警惕。唉,「反性傾向歧視條例」,路的確還是很遠。偏見,和教育水平,一點關係也沒有。

思存呀思存,怎麼你什麼也不說,「歧視」二字還是越演越歪了?

 
At 2:40 下午, Blogger sc said...

耐性真是很需要啊。那天聽到朋友說政府決定上訴,我沒好氣地妖了幾聲,後來連新聞都不去看,別人說甚麼都不想知,有點"本pair",這樣也不太好…

我並不能言善辯,正面交鋒兩三句就怯場,然後就懷疑其實大家有沒有討論的基礎(又不能以猜包剪dup決定)……辯論的結果好像也無法累積,每一次都得由頭開始,很令人洩氣。堅定的信念與開放的心靈,是否很難共存呢。有朋友說,人是不能透過爭辯而被說服的,因為那不是理性層面的問題,嗯…但又不是等於要放棄爭辯,有些話也許是要跟自己說一遍的…

(噢你也去了牛棚~ 我起得遲住得遠,兩點後才開檔,開了檔又常走去八卦人家賣甚麼,緣慳了~ 有機會再跟你打招呼)

 
At 3:21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 續

雖則可能是明日黃花,我還是把這些「兩個成年人自主性交,又沒有傷害他人,社會無權禁止」的想法寫下來。這些想法是我讀過幾篇文章,思考過,才寫下來的。他們不一定對,但我肯定他們是真誠的。

1. 「兩個成年人自主性交,又沒有傷害他人,社會無權禁止」之類的命題應該是成立的。至於「當兩個人真心真意愛對方時,其他【人】根本就沒有權去所謂支持/反對」等等的立場,我認為是忽視了個人自主與公共自主的內在關係。換句話說,惟有當社會接受了「無權禁止」之後,「兩個成年人,不論同性、異性,自主性交」的權利才可以得到保證。這不正是過去數十年眾多男女同性戀者come out的目的麼?他們之come out,不正是為了要社會承認他們的「權利」,或「兩個成年人自主性交,又沒有傷害他人,社會無權禁止」之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麼?若我們不討論這些命題,討論的目的又何在呢?
2. 自決其私人生活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由所屬的國家以法律來保障。法律一方面體現了這國家公民的自我理解,也體現了這國家不同利益集團體的意志。同性戀無疑是與現時社會主流的自我理解相抵捂的。主流社會為維持其完整性而規限社會中「不受約束的份子」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理的,但就「同性戀」而言,「約束」會不會同時構成基本權利的損害,亦即對主流社會據以成立的前提(尊重彼此自由)的損害呢?我認為是。法律不應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同性戀者要求的不單是一個個人而是集團利益。在民主憲政中,各個利益集團從來都是你死我活的爭取最大的利益,並以法律形式實現。這裡,同性戀集團便要說服公眾接受他們的立場了。
3. 由於民主憲政採「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同性戀者作為少數,必然受主流多數的「壓抑」,那麼,應否對這少數群體與以保障,確保他們能照他們的意願生活呢?我認為不必。一來極有可能適得其反,做成更大的敵視。二來也違背了尊重的原則。尊重意指,(一)尊重每一個個人,不考量他們的性別、種族、信仰。(二)尊重非主流社群的獨有文化。同性戀者屬第二項。問題是(二)正與(一)相違背。其實民主本身便具備解決小眾被大眾壓抑的力量。因為在民主憲政裡,公民既是法律的接受者,也是立法者;只要在一個公開公平公允的公共空間裡進行辯論,小眾還是能受到尊重的。同性戀者也可令到主流的所謂異性戀者反思其自我理解。
4. 民主的話語政治:所以,理性的辯論是保障社會上每位公民的要件,而這政治,「其目的在於從普遍利益、共同的價值取向以及有根據的原則等角度使調節能夠得到合理的接受」(哈貝馬斯:《論包容》)。

這些意見,一如以往,都不是同性戀行為本身。我的關注從來不在那裡。我認為眼下的討論,不是爭辯一件私事,而是一件大眾的事,而同性戀之善或惡,與「大眾」無關。

 
At 5:55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一豆:妳總是這樣火這樣激!對「歧視」我並不怎麼了解倒是真的。至於妳常常指出的社會對同性戀的敵視,我是知道的,而敵視往往出現為壓迫也是看得見的。也許妳會認為我學究氣,但要制定好一條反歧視法不是應該好好怎樣才算歧視,怎樣就不算嗎?

思存:我喜歡你第二篇分析明光社聲明的那篇!盡管還是推論上似乎還有點洞,但我不認為那是重要的。在你那種談論的作風下我倒認為辯論是可以有進展的,但我也同意辯論還未真正開始。

 
At 12:07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yanlaptak, 看了你今天的留言後, 有些不舒服, 想了一些話想回應, 但已累了, 加上又看見一豆的新post, 把鬼火, 恐怕心靜不下來了。有機會再說吧。

 
At 12:10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我不認同明光社的手法,不過我也不相信他們刻意用欺怍手段玩弄數字。

我不打算監督明光社,這留待有心人去做。我也絕對同意不平則鳴。

對於將年齡降低,我個人同意。

本來無意來吹水,但見到說起歧視法,就加把咀,無意討論(因我知道討論可以很久,但我時間能耐不夠),只是在此表達一下個人意見。和聽聽意見。

我很想知道如何區分歧視和不接受?

有外國調查顯示僱主不會請吸煙者,某程度上,吸煙者是被歧視的,而吸煙習慣和工作能力沒有關係。那如果吸煙者要求立歧視法,是否就要立?立和不立的原因何在?

美國michigan已有外貌歧視法。大家看法又如何?

我懷疑並憂慮到底要有幾多條歧視法才足夠。

 
At 8:55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索性以基督徒身分直截了當跟大家說神的"義"就行了, 不用在邏輯問題跟大家多費唇舌. 這世道就是人認同人, 不獲認同就向神禱告, 祈求神幫助非信徒. 多講無謂. 而熊一豆也早演繹得清楚得不能再清楚, 不認同, 也不過是因為基督教邏輯與一般邏輯不同而已. 是為讀後感.

 
At 9:08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思存:謝謝!我知道我的想法還有不妥的地方,說出來,希望大家給的指正,我是隨時準備修正或者放棄的。

 
At 10:10 上午, Blogger 峻相簿 said...

Hey, One Bean, I've learned a lot from reading your blog. I am currently on Mingpao Forum sharing my thoughts with readers on homosexual issues, and I am just starting out my own blog now.

I have linked your blog to mine. Hope you don't mind.

 
At 12:51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peg,

關於:
我很想知道如何區分歧視和不接受?

請讀一豆上一個blog的comments:
http://www.blogger.com/comment.g?blogID=9079293&postID=112781196811284960

 
At 12:56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我知道我的想法還有不妥的地方,說出來,希望大家給的指正,我是隨時準備修正或者放棄的。

真的嗎?

 
At 1:31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請指正吧!

 
At 1:42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i put it in the new post, sorry, post it again here.

yanlaptak

「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社會運作的其中一種方法而已,一,它不是,也不應該是原則(否則,你所指的所謂「問題」就會出現);二,這只是其中一個方法,公民社會參與,就正正是對這個方法的問題作出改善。

把運作方法變成原則,再作那樣的推論,是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危險的。

某一些人是少數,但不等如他們要「服從」多數人的觀點,這是什麼道理?在美國,中國人是小數,黑人是小數,那他/我就不可以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嗎?

況且,我們爭取的是在一個公平的原則下展開,我們要求的不是"額外"的,是每個人本身就應該有的,我與一豆在之前已寫了很例子,不再重復。

我反而是想說,把觀念/理論辯論放開一點,(絕對不等於你說的「至於「當兩個人真心真意愛對方時,其他【人】根本就沒有權去所謂支持/反對」等等的立場,我認為是忽視了個人自主與公共自主的內在關係」),你可以用「心」回應我提及過的這些例子嗎?因為一,歧視不在理論裡,而是活生生的日常生活裡,在生命裡;二,要改變的(不單是改變對同/雙性戀觀點,而是創造一個更公平社會的理念與方法),其實是我們的心,不能將心比己的心。

again, 我們要求的不是"額外"的,是每個他本身就應該有的。

Quote again: 「如果我們不可以擁些異性戀couple自然就得到的權利,如公共房屋、醫療權(如果你是同性戀那當你的愛人在做重要的手術,你沒權知道,沒權與醫生討論,你會覺得怎樣?)、遺產權、保險(你的同事結了婚,公司的保險可幫他的太太或她的老公做一個昂貴的手術,讓他/她好好休養;而你與男朋友一起已經十年了,而且還一些生活,分擔一切丈夫和妻子的義務與責任 -- 如那篇結婚時會讀的statement,但你的公司的保險卻不會保護你的伴侶,你會覺得怎樣?),事實上,這些就是切切底底的歧視。

如果有人(如明光社)認為我們不「deserve」擁有這些人人與生俱來就有的權利,那與從前的白人不覺得黑人和其他種族的人是「人」有什麼分別?只是政治原因不同,或手埶著的令牌顔色花樣不一。

但結果都是是一樣。」

得好想結果會不一樣。

 
At 1:59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I have replied you on the other "post" . I reposted my response here too:
我翻看過我寫的文字,就「少數服從多數」一點上我說得不夠清晰,我的意思是儘管就許多事項而言,多數原則是好的,但就同性戀這類事件而言,是不適合的。為此,我向大家致歉。
我進一步的提問是否應對小眾加以進一步的保護呢?我初步認為不必。就這一點而言,似乎大家分歧不大。
And in response to your reminding me of "heart". I of course agree with you. Please do believe me that when two lovers of the same sex come to talk to me I will never treat them differently. But what we are discussing here is of cognitive things. It is the reason why I behave so "mind".

 
At 2:45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我進一步的提問是否應對小眾加以進一步的保護呢我初步認為不必。就這一點而言,似乎大家分歧不大。

這不是一個分歧大小的問題,而是思考方法偏差的問題。

「進一步的保護」這個概念,就正正是問題所在,你可以說這是「進一步的保護」,但其實,這是每個人本身就應該有的權利。

如果你要說義務,那就更加清晰了,我們交稅但卻不可以享有如異性戀婚姻擁有的社會資源 (這其實並不只是指異性戀和性傾向的議題,而是所有在婚姻制度外的人,包括單身人士所遇上的問題﹣﹣ 所司我說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整體創造更公平社會的事);我們努力工作,但我們的伴侶卻不可以享用公司的醫療保障 (如我之前提及過的例子),這是什麼的一回事?!?

對於這個「進一步的保護」的迷思,一豆已反問了很多次,這是一個根本的問題,如,我們需要「接受」異性戀嗎?

將心比己,是給予了解與關懷,也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好起來。那一定不是明光社播下仇恨的種子,於我/他們自己與下一代來受。

所以的說,明光社教人權,是很恐怖與危險的事。


阿彌陀佛
合十。

 
At 2:46 下午, Blogger 峻相簿 said...

歧視思想,若非借助公立媒介表達,在私營媒介表達,也還是屬於言論自由的范疇,應該為法律所保護的。三K黨也有發表歧視言論的自由。但把歧視的思想付諸歧視行動則不然。

讓歧視的思想付諸歧視行動而不受約束,向來受益於一方之強勢。

假設我們認同弱勢族群有免受歧視對待的法律權利,而屬於弱勢族群一方的公民權益因某種原因,持續不斷地受到歧視行動的影響,而現有法規對於這種權利的保護並不足夠,以致於被歧視一方要靠掩飾自己的身份來保護自己免受歧視行為的侵害,那麼,加強法律保護的立法應該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At 2:55 下午, Blogger 峻相簿 said...

從保護異性戀者能夠真正享受異性戀婚姻的實質的角度來講,也應該允許同性伴侶自由締結的盟約受到法律保護和約束。

現代婚姻的民事法律關系就是一種契約關系。就算基於尊重宗教信仰的緣故,按照教會的意願,將婚姻這個名詞保留給異性之間的結盟。那麼,就讓同性伴侶獲得這種契約關系的實質,總應該可以吧。

 
At 9:47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我接受同性婚姻,但十分反對歧視法,原因不詳述。

我同意晨指出的不公平,也贊成直接去修改法律上對同性戀者不公平的地方。

 
At 12:18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yes 銳•峻•從•容.

this is exactly what some of us (and i, as a bisexual) want to raise. i don't go for "marriage." even if some bisexuals are together with the other gender, they still may not want to enter the "marriage system" as it is a unfair system to us.

this is what many of us have been talking, and i did raise it in 1995 -- domestic partnerships, a contract as what marriage does and have all the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couples as in marriages.

thanks.

 
At 12:36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多謝theodore 的提出。

「歧視不在理論裡?!」

是又不是,當我「在這裡」寫這些的時候,那是我特別回應那一個作者的寫作(引導思考的)方法。

文字只是指向月亮的手指,它不是月亮本身。

我從不忽視理論,我做不同的理論研究已很多年了。

please let me quote a story:

"a monk asked chao choi,'does a dog have the nature of awakening?' 'no.' said the master. Another time, another monk asked him, 'does a dog have the nature of awakening?' chai chou replued, 'yes."

why two contrdictory replies to the same question?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the mentality of the two questioners. the answers 'yes' and 'no' here are skillful means aimed at producing an effect on the minds of the practitioners."
﹣﹣zen key by thich that hanh

合十。

 
At 11:02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阿晨:一行禪師的話跟theodore的意見有甚麼關係?
另外,請大家注重theodore說的「高舉自由的道德觀的排它性」一點,似乎這正是他請大家留意的。

 
At 12:14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yanlaptak 哈哈,不明白就算了,不要緊。

 
At 2:08 下午, Blogger 峻相簿 said...

1. 法律,在歷史上乃至於今天,或許是統治集團維系統治的工具,不同社會階層和團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不同程度的不對等性。

但人類畢竟是在不斷地從自身的歷史教訓中學習和吸取經驗的。公民對於自身權利的覺醒和意識,已經不再,也不應該再以社會“接受”說來轉移,即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否則,我們的社會恐怕至今還停留在包辦婚姻的意識形態中----於是,我們還要討論婚姻自主是否需要社會接受的問題。

2. 受惠於公民權利的覺醒和發展,現代法律也就不再注重體現所謂的國家不同利益集團的意志,尤其在公法范疇。社會主流的自我理解根本是多議題的,多層次的。在一個議題上的多數,未必不是另一個議題上的少數。所以,如果允許以社會主流的自我理解為由,以維持所謂的主流社會的“完整性”為由,限制異見者的公民權利,則換來的,必然是當自己一方成為少數的時候,自己的權利受到約束。如果我們有這樣的智慧預見到這樣的可能性,那麼,對那些侵蝕個人權利的主流主張,作嚴格的審查。任由主流社會的“完整性”凌駕個人權利登峰造極的,莫如希特勒的種族優化論。於是,集中營出現了。

對與那些在過去遭受所謂“社會主流”傷害的人們,我們如果還有一點同情和悲憫,就沒有必要再讓社會主流dictate同性戀議題。

3. 我不能明白還有所謂的同性戀集團利益。在法律范疇裡,Class action抑或Union rights的實質是個人權益。同性戀團體如同婦女政治團體、黑人團體、消費者團體一樣,與那些以維護某一種意思形態、信仰、社會地位、經濟利益為基礎形成的利益集團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的根本宗旨和所有的綱領都圍繞著個人的合法權益。

4. 相對於擁有龐大資源和強力動員組織網絡的宗教團體,同性戀者如果僅靠自己的力量獲得公眾話語空間,這樣的公眾空間肯定是不公平的。

5. 我不認為(一)尊重每一個個人,不考量他們的性別、種族、信仰,和(二)尊重非主流社群的獨有文化,是一種排斥的關系。相反,后者根源於前者,是前者的果實。基督文化在中華文化中,是否屬於非主流社群的文化?法輪功呢?正是因為(一),我們才要在中華文化的大框架下,尊重基督文化,而法輪功的合法權利也應當受到尊重。同理,尊重每一個人,就必須尊重同性戀者的獨特文化(如果有)。而尊重別人的文化,絕不是要你放棄你自己的信仰和文化。尊重漢人吃豬肉的文化,不代表不尊重回教徒禁吃豬肉的文化。尊重的真義就是尊重差異。

 
At 6:34 下午, Blogger 熊一豆 said...

theodore,能否把你的見解闡釋得清楚一些,你的意思是,你關注的是「歧視」此一概念是如何被建構的?即「歧視」是歷史的偶然產物?是否對你來說,「歧視」如同「國族」,是想像的產物?

還是我理解錯了你的意思?

 
At 9:53 上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接阿晨的 “歧視不在理論裡” ﹐欣賞和尊重也不在滔滔 “雄” 辯裡(就是說那些很masculinist 的deliberation)...

還記得唸中三的時候﹐作文課時中文老師出了一道議論文題目﹕中學生應否談戀愛...我百般不願意寫這個題目﹐理由是人家談戀愛犯不著由其他人來說應不應該﹐中學生也是獨立自主的道德個體﹐這是她/他/她她/他他們的事情...當然囉﹐跟老師拗了整整一堂課﹐但最後也得乖乖就範作文去也...

當時我只是一個在一所相對優越﹑單純的修會女校唸書的15歲女生﹐還沒上大學讀政治理論和哲學﹐卻從我所認識的基督宗教信仰裡明白世俗人如我者got no moral grounds to be judgemental...

真的﹐都是顯淺不過的道理嘛...

 
At 3:53 下午, Blogger 峻相簿 said...

yanlaptak 在他的BLOG裡提到一個“特殊權利”的概念(在一豆BLOG的回應中他使用的“獨有文化”)。似乎,我們有需要來定義什麼是“特殊權利”了。

yanlaptak 的論述是:特殊權利不符均權原則。

對於同性戀者的反歧視訴求及同性結合關系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訴求,明光社認定為是一種對“特殊權利”的訴求。於是,給予這種特殊權利,是違反人權。

與yanlaptak 論述的邏輯脈絡是一致的。

其實,如果同性戀者的訴求與美國保護少數族群特別是非裔美國人的“AFFIRMATIVE ACT”類似相近的話,我應該會贊同這種訴求是一種政策傾斜,是賦予少數族群特殊權利。

但是,很顯然,同性戀者的訴求,不過是要求法律保護他們的公民權利免受歧視行為的損害,及要求他們之間的結合與任何人的結合一樣享有同等權利。

如果法律是一把遮雨的傘,則每個人手中的傘應該是一樣的。若其中一部分人的傘過去被人抽掉大半枝骨架,現在慢慢補成和大家一樣的,怎麼會是“特殊權利”呢?

其實論特殊權利,其實宗教團體不見得沒有。為什麼沒有人檢討一下?

 
At 4:18 下午, Blogger 峻相簿 said...

Affirmative Act包括按強制性的配額招生和雇佣員工,使得非受配額優惠的族群人士升學和求職機會相應減少。從個案角度來看,雖然照顧了少數族群,這確是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因此許多人反對,也是可以理解的。

准予同性伴侶通過法律保護他們的盟約,誰的婚姻權利因此而喪失了呢?沒有,它頂多是與社會部分宗教和保守人士的價值觀不相容而已。

而社會上不同價值觀和信仰是可以在法律面前共存的。伊斯蘭與基督教千年恩怨,也並不影響法律保護各尊其主。在與基督教堂同一條街上,允許蓋建觀世音廟,應該不算觀世音崇拜者的什麼特殊權利吧。

 
At 9:41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兩個人相愛的盟約為何要法律來保護?若堅持一定要法律保護,大可訂立合約.婚姻法和那些給予異性配偶的福利原來要保護的,其實是孩子.因為一定要有孩子,人類才可以繼續繁愆.同性戀關係又不會有孩子.他們所得的社會和工作福利應和單身人士一樣.
當然,異性戀關係也不一定會生孩子.但機會始終高.給予異性戀關係特殊保護,仍然划算.

 
At 10:22 下午, Blogger 熊一豆 said...

多謝各位留言,特別是那些我無法認同的留言。你們讓我看多了,想多了,知多了。

知道了香港現階段關於性別、性傾向議題的向度,才能想一想下一步該如何做、起點到底在哪兒。

特別多謝阿晨、銳•峻•從•容 及真立飛,花了那麼多時間、精神,辛苦晒﹗

公民社會,路還遠得很,大家努力﹗

 
At 12:23 上午, Blogger 峻相簿 said...

一般民事契約關系的利益僅限於當事人契約內容,所以要當事人自己寫清楚。而婚姻契約關系的利益,很多來源於當事人契約之外的法律既定,所以訂立婚姻契約,你拿個証書就可以了。

若撫養子女為婚姻受法律保護的主要緣由,是否要婚姻當事人除當眾宣誓“愛”之外,還要宣誓“養育子女”呢?配偶的醫院探視權,配偶聯合報稅權,配偶聯合財產權,這些並非靠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契約便可以確立。下面是本人在3年前寫的文章,就可以看出法律保障同性伴侶結合的權益是多麼的“不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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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舊金山時報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報道,美國司法部宣布在911恐怖襲擊中的遇難者,其遺屬可申請獲得平均一百六十萬美元的免稅資助。911事件遇難者補償基金管理人公布了分發資助的有關規則。根據這項規則,遇難者的同性戀伴侶可以提出申請,但他們是否符合資助條件,要取決於相關州法律的規定和聯邦稅法的規定(如配偶共同報稅的利益和資格等)。

  這條新聞突顯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在確定和保障同性婚姻當事人的權益方面,其作用是一般的民事契約所不可比擬的。如果上述資助的受益人指明是遇難者遺屬的話,在法律上,這筆資助款項就有可能不計算在遇難者的遺產當中,不屬遇難者遺囑所分配的遺產范疇。如果法律不承論同性婚姻,不論遺囑如何規定,同性伴侶都會被排除在遺屬之外,無法以遇難者遺屬身份取得資助。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人道的。上述的免稅待遇,也有可能因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而使同性伴侶無法享受。這些都是必須也唯有通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才能加以解決的。

  在中國繼承法中,如果沒有遺囑,被繼承人的遺產將按法定順序由親屬繼承,其中配偶得50%。這種法定權利對沒有來得及訂立遺囑,或遺囑因各種原因遺失或作廢時,配偶的繼承權利相當重要。以同性伴侶可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來安排繼承方式,來否定同性婚姻合法化對同性伴侶的重要性,顯然是忽略了在上述情況下,同性伴侶尋求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可以說,就同姓婚姻合法化而言,同性愛者尋求婚姻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完全合理和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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